深圳首部医疗法规确立“主治”医闹
现代医院院长网
2019-07-16

4月26日召开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医疗条例》)。本次立法将深圳在医疗改革方面的不少亮点和重要内容法定化了。据悉,这也将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,已引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工委和国家卫计委的高度关注。在经历了多次审议、法规名称变更、内容重大调整之后,《医疗条例》将提交本次会议表决。同时,《医疗条例》拟于2017年1月1日施行。  

1、将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师诊疗量限制
作为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,深圳在医改方面有不少亮点,如分级诊疗基层首诊等。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《医疗条例》恢复了原草案中的分级诊疗制度和医师诊疗量限制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、医院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,如明确规定二、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、住院、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、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;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、多发病、慢性病的基本诊疗、康复和护理服务。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,限制接诊非急诊、非转诊患者。同时,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人数,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(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)。
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市、区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,建设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,促进医疗服务信息资源共享,并保障医疗服务信息安全。
2、执业医生“业必归会
在此前审议中被删除的“行业自律管理”一章则得到了恢复。
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,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社会组织。医疗行业可以借鉴律师、注册会计师、物业管理行业“业必归会”制度,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,保障医疗机构、医师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《医疗条例》规定“市医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。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”,并规定了医师协会的法定职责,包括将“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,对医师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,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”,以及将医师执业注册、登记和备案职责交由市医师协会负责,规定了市医师协会的调查取证权利和备案义务等。

  

3、五大 “医闹”“医暴”行为被禁止
值得注意的,《医疗条例》还以列项的方式特别规定了禁止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,严管“医闹”“医暴”。
首先,该条例明确规定“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”,指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,其执业场所,公众可以自由出入,且人员密集,流动性大,可以按照公共场所医院管理。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:扰乱机关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警告、罚款、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。
同时,条例中予以列举了一些严重扰乱医疗秩序、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,以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,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,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。
对此,《医疗条例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。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(一)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、要挟医疗机构,实施敲诈勒索,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;(二)聚众闹事、围堵医疗机构,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;(三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谩骂、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;(四)盗窃、抢夺、故意损毁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、档案等重要资料;(五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、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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